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锅炉房设计标准(1)——锅炉房的布置

发布时间:2024-09-11浏览:0

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(地区)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,做到远近结合,以近期为主,并宜留有扩建余地;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的设计,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,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、构筑物、设备和管道,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、设备和管道的布置、建筑物和构筑物型式相协调。

一、锅炉房位置的选择

1.1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确定:

1.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,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、经济上合理,其所在位置应与所服务的主体项目相协调;

2.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,并宜使人流和燃料、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;

3.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;

4.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;

5.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;

6.应有利于减少烟尘、有害气体、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,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,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,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;

7.燃煤锅炉房和煤制气设施宜布置在同一区域范围;

8.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;

9.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、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;

10.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,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,还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。

1.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。

1.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,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、下一层、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、疏散口的两旁,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。

1.4住宅建筑物内,不宜设置锅炉房。

二、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场地的选择

2.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、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,应紧凑合理,功能分区明确,建筑简洁协调,满足工艺流程顺畅、安全运行、方便运输、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。

2.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。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。锅炉房区域内的 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,且整体布局应合理、美观。

2.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,民用锅炉房、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(区域)的建筑风格相协调。

2.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、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,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,排水顺畅,并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。

2.5 锅炉间、煤场、灰渣场、贮油罐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 50016的有关规定,并应满足安装、运行和检修的要求;燃气调压站、箱(柜)和其他建筑物、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》GB 50028的有关规定,并应满足安装、运行和检修的要求。

2.6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,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. 15m及以上,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。

三、锅炉间、辅助间、生活间的布置

3.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1t/h~25t/h 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.7MW~17.5MW的锅炉房,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;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35t/h~75t/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MW~174MW的锅炉房,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,可贴邻锅炉间布置,或单独布置。

3.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位置;当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,应采取有效的防水和防振措施。

3.3  独立布置的水处理系统、热交换系统、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。

3.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、仪表校验间、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,并宜设置值班室、更衣室、浴室、厕所等生活间;二、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、更衣室合并设置。锅炉房按车间、工段设置时,可设置办公室。

3.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、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,并应使取样方便。

3.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,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。

3.7 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出入口不应少于2,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,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,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,其出入口可设1;

2、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;

3、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,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;楼层上的人员出人口,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。

3.8  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,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。

四、工艺布置

4.1 锅炉房工艺布置应确保设备安装、操作运行、维护检修的安全和方便,并应使各种管线流程短、结构简单,使锅炉房面积和空间使用合理、紧凑。

4.2 建筑气候年日平均气温大于或等于25℃的日数在80d以上、雨水相对较少的地区,锅炉可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;当锅炉采用露天或半露天布置时,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.1条的规定外,尚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应选择适合露天布置的锅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:

2、管道、阀门、仪表及附件等应有防雨、防风、防冻、防腐和减少热损失的措施;

3、应将锅炉水位、锅炉压力等测量控制仪表集中设置在控制室内。

4.3 风机、水泵、水箱、除氧装置、加热装置、除尘装置、蓄热器、水处理装置等辅助设备和测量仪表露天布置时,应有防雨、防风、防冻、防腐和防噪声等措施。

4.4 锅炉之间的操作平台宜连通;锅炉房内所有高位布置的辅助设施及监测、控制装置、管道阀门等需操作和维修的场所,应设置方便操作的安全平台和扶梯;阀门可设置传动装置引至楼()面进行操作。

4.5 锅炉操作地点和通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m,并应符合起吊设备操作高度的要求;在锅筒、省煤器及其他发热部位的上方,当不需操作和通行时,其净空高度可为0.70m。

4.6 锅炉与建筑物的净距不应小于表4.6的规定,并应符合下列规定:

1、当需在炉前更换锅管时,炉前净距应能满足操作要求;大于6t/h的蒸汽锅炉或大于42MW的热水锅炉,当炉前设置仪表控制室时,锅炉前端到仪表控制室的净距可减为3m;

2、当锅炉需吹灰、拨火、除渣、安装或检修螺旋除渣机时,通道净距应能满足操作的要求;装有快装锅炉的锅炉房,应有更新整装锅炉时能顺利通过的通道;锅炉后部通道的距离应根据后烟箱能否旋转开启确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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